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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使用在商品上用来区别他人商品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不得转让。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浙江衢州商标注册 王福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3月,*合同到期后,衢州毛家饭店明确表示不再与韶山毛家饭店签订新一轮的*合同及商标浙江衢州商标注册使用合同,并表示会立即改掉店名和公司名称,停止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名、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 “但我公司市场开发部到衢州实地考察后发现,衢州毛家饭店仍然在以韶山毛家饭店的‘毛家’商标和名称进行经营。”王福成介绍,随浙江衢州商标注册后,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向衢州毛家饭店提出,立即停止使用韶山毛家饭店商标、企业文化内容,以及拆除各类标识,韶山毛家饭店创始人、现公司董事长汤瑞仁女士的画像等,衢州毛家饭店均未给予任何答复和回应。 2008年4月14日,韶山毛家饭店有限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称*合同未写明过期不得使用原商标 “3年的合同期限,*费浙江衢州商标注册为2万元,商标使用费为9万元,共计11万元。我们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果不续签合同就不允许继续使用韶山毛家饭店的商标和各种标识。”衢州毛家饭店负责人毛惠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3月份到期后,该饭店就停止营业了,较近才重新开业。